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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一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汪小龙犯强奸罪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一终字第33号原公诉机关渭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小龙,男,汉族,小学文化,1970年9月10日生,出生地甘肃省渭源县,农民,201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逮捕。现羁押于渭源县看守所。渭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渭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小龙犯强奸罪一案,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渭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汪小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9月15日9时许,被告人汪小龙去莲峰镇蒲河村一社给张某某父亲烧纸,丧事结束后在张某某家喝酒。下午3时许,被告人汪小龙酒后窜至该社农民金某某家,见被害人杨某某(身体残疾,不能行动)坐在炕边的椅子上,乘家中无人之机,产生强奸恶念,便强行将被害人抱到炕上摸被害人乳房,不顾被害人反抗欲强行脱被害人裤子,被害人挣脱趴下炕沿。被告人汪小龙又将被害人强行抱着爬在炕沿上脱掉裤子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后将精液射在被害人腿部和炕上的油布上。被告人汪小龙在被害人反抗的过程中,将被害人嘴部及身上殴打,致被害人嘴部肿大、流血。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接受案件登记表,证实金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17时许向渭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其妻被莲峰街道的汪小龙强奸了,要求查处。证实了案件来源。2、被告人汪小龙供述,证实2014年9月15日上午9时许,他去莲峰镇蒲河村一社给张某某过世的父亲烧纸,丧事结束后他在张某某家喝了些酒。大概下午5点多,他去朋友王某某家浪,经过金某某家门口时见门开着就进去了,到北房见杨某某一个人坐在背靠椅上,就想和杨某某玩玩,杨某某不同意,他就将杨某某抱到土炕上用左手把乳房摸了几下,然后将杨某某的裤子脱下了,他脱自己的裤子时杨某某反抗着趴到炕沿上,他就将杨某某按倒在炕沿上从背部抱住,将阴茎往阴道里戳时软着戳不进去,就在阴道周围戳了几下,听见外面来人了,他就将精液射到杨某某的腿部,穿上裤子就走了,他走时杨某某还在炕沿爬着呢。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9月15日下午3时许,她在家里的椅子上坐着(因颈椎、腰椎有病不能站立)时,汪小龙来到她家,她闻见汪小龙喝下酒的。汪小龙问她丈夫去哪儿了,她说去买东西去了,汪小龙坐了一会就出去了。过了一会儿汪小龙进来就摸她的乳房,她骂着不让摸,汪小龙就在她嘴上打了几巴掌,然后把她抱到炕上,她挣脱趴下炕,汪小龙在她脸上打了几巴掌,就将她抱着爬在炕沿,一边摸乳房一边强行脱掉她的裤子,从身后将阴茎插进阴道,抽插了几下就把精液射在她的腿上和炕上的油布上,他就走了。4、金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15日下午2时30分许,他给瘫痪的妻子杨某某做着吃罢饭去串门,大约下午3时许回到家里时见妻子爬在炕沿大声哭着,嘴上肿着流着血,他问时妻子说“他出去时汪小龙进来要强奸她,她反抗时汪小龙将她打了,汪小龙连续两次将她抱到炕上时她溜下炕,第三次把她抱在炕沿脱掉裤子强奸了”。于是他就报警了。他妻子是在2013年9月份收庄稼时摔坏的,当时腰脊椎、胳膊、颈椎都摔断了,在兰大一院治疗时医生说看不好了,现在基本瘫痪,需要人照顾。5、王某红证言,证实2014年9月15日下午,她在家门口收拾胡麻时看见汪小龙路过,他问汪小龙干啥去了,汪小龙说烧纸去了。过了一会儿,金某某问她见汪小龙没有,她说汪小龙刚才过去了。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刑事照片,证实受害人对其实施强奸的被告人汪小龙进行了辨认;被告人对其实施强奸的现场进行了指认。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刑事照片,证实2014年9月15日18时渭源县公安局民警对汪小龙实施强奸的犯罪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勘查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右侧脸、额及嘴唇处有破损痕迹,附有刑事照片。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汪小龙,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10日,农民,甘肃渭源人,家住渭源县莲峰镇下街村九社。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小龙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辩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强奸未遂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汪小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汪小龙上诉称: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已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出示、宣读并质证,本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汪小龙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上诉人汪小龙关于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世全审判员  李 瑛审判员  邢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旭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