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2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文今与王喜余、邓志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今,王喜余,邓志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2288号原告陈文今,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告王喜余,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告邓志雄,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今与被告王喜余、邓志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文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5元,减半收取1552.5元,由原告陈文今承担。审 判 长 申永被代理审判员 叶开钟人民陪审员 李绍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