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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2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文今与王喜余、邓志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今,王喜余,邓志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2288号原告陈文今,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告王喜余,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告邓志雄,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今与被告王喜余、邓志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文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5元,减半收取1552.5元,由原告陈文今承担。审 判 长  申永被代理审判员  叶开钟人民陪审员  李绍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