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郭碧书与蒲鹏、刘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碧书,蒲鹏,刘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3951号原告��碧书,女,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江贞,双流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蒲鹏,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华阳街道广福2组。被告刘婷婷,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碧书诉被告蒲鹏、刘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碧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郭碧书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艳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荟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