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三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珂与郑海、沈阳荣鑫万恒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珂,郑海,沈阳荣鑫万恒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836号原告张珂,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海,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荣鑫万恒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珂诉被告郑海、沈阳荣鑫万恒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