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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088号原告杨某,女,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马某,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唐河县。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永晓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辩称,愿望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农历七月初八生育男孩马某某,现随被告生活。2014年双方因生气,原告回娘家居住生活,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收集在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愿望和好,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双方分居时间尚短,如能加强沟通,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永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