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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姜亚泽与朱鑫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亚泽,朱鑫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48号原告姜亚泽。委托代理人范子乾,大名县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鑫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亚泽诉被告朱鑫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亚泽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亚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亚泽负担。审判长  王瑞祥审判员  王太平审判员  王常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尤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