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姜亚泽与朱鑫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亚泽,朱鑫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48号原告姜亚泽。委托代理人范子乾,大名县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鑫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亚泽诉被告朱鑫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亚泽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亚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亚泽负担。审判长 王瑞祥审判员 王太平审判员 王常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尤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