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郎某申请执行云南楚雄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某,云南楚雄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郎某,女,1964年8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委托代理人吴某,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云南楚雄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鹿城西路355号。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570号郎某申请云南楚雄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7072.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昭阳区人民法院(2011)楚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水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