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庞金升、吴亮等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刘松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庞金升,吴亮,刘松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1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大道和兰州路交口北侧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一号楼C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冉文武,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金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松云。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5月25日,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已与原审原告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