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315号谈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31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谈某某,男,20岁。因本案于2015年1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2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谈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黄塘渔村南路1巷某号门前,因不满被害人杜某某向陈某某索要人民币400元,而持刀追砍被害人杜某某,至杜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杜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谈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另查明,被害人杜某某对被告人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证人唐某某、陈某某、邓某某、陈某一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收据、谅解书、说明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晓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艳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