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64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陆某,男,1977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邵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升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