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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64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陆某,男,1977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邵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升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