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岳阳市泰兴百货有限公司、谢厅与岳阳市泰兴百货有限公司、岳阳铭基置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岳阳市泰兴百货有限公司,岳阳铭基置业有限公司,谢厅,鲁海军,杨学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3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市泰兴百货有限公司(原岳阳市泰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站前东路天力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代越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高峰,岳阳市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岳阳铭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白石岭路天力电磁院内。法定代表人:黄晓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中,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厅,建筑焊工。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鲁海军,建筑焊工。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学军,无业。再审申请人岳阳市泰兴百货有限公司(原岳阳市泰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岳阳铭基置业有限公司、谢厅及原审被告鲁海军、杨学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岳中民三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岳阳市泰兴百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兆堂审 判 员 吴建华代理审判员 方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申 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