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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游素琴与段路线、廖华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素琴,段路线,廖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保字第00019号申请人游素琴,女,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申请人段路线,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申请人廖华华,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游素琴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称,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自2012年起,二被申请人以生产生活需要资金为由陆续从申请人处借得大额款项。2015年初至今,二被申请人自称经济困难无力偿还申请人借款共计880000元。因急于要求二被申请人还钱,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深夜与证人呼锁一同前往二被申请人家要款,被申请人段路线称无力偿还,后申请人要求将被申请人段路线名下的奔驰牌轿车一辆先行开走以抵部分债务,被申请人段路线不同意,提出如果申请人要车的话,则抵全部债务。该车已跑了90000多公里,市场价早已达不到申请人债权金额。后经多轮协商达成合意,申请人被迫同意让利200000元,被申请人段路线同意将名下奔驰牌轿车一辆交付申请人并委托申请人出售,售价抵相应欠款,其余欠款仍尽快偿还。根据协商结果,被申请人重新向申请人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有出借人、借款人、见证人三方签字并按手印。新《借条》签字后,被申请人收回了原来的880000元借条。申请人让利后,虽然开走了被申请人段路线名下的轿车,但被申请人段路线仍以轿车出售价未达到他本人预期从而不卖车,导致申请人在让利之后,仍然不能要回欠款,经济上雪上加霜。为了防止二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最终难以执行,特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段路线名下奔驰牌轿车(车牌号:豫H×××××)一辆、被申请人廖华华名下轿车(车牌号:豫H×××××)一辆、被申请人廖华华名下位于沁阳市××楼××房产××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段路线名下奔驰牌轿车(车牌号:豫H×××××)一辆、被申请人廖华华名下轿车(车牌号:豫H×××××)一辆、被申请人廖华华名下位于沁阳市锦绣江南百合苑2号楼3-304房产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三友审 判 员  张军荣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