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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沙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XX与余亚滔、苏州愿景针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余亚滔,苏州愿景针织有限公司,太仓丝绦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XX。被告余亚滔。被告苏州愿景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珺哲。被告太仓丝绦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仲滔。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余亚滔、苏州愿景针织有限公司、太仓丝绦时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邵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