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沙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XX与余亚滔、苏州愿景针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余亚滔,苏州愿景针织有限公司,太仓丝绦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XX。被告余亚滔。被告苏州愿景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珺哲。被告太仓丝绦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仲滔。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余亚滔、苏州愿景针织有限公司、太仓丝绦时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邵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