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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马林桃与马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东民初字第110号原告马某某,女,保安族,生于1979年5月10日。被告马某甲,男,东乡族,现年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马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被告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书记员马进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