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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8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857-2号原告:王某,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蒙城县。被告:李某,男1976年2月26日,汉族,务农,住址。委托代理人:黄化民,蒙城县篱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王某与李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晓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