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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111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伟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