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一终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桂兰与张兰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桂兰,张兰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一终字第00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兰,淮南市万德化工经贸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丁晶,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兰纪,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邓标,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桂兰因与被上诉人张兰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桂兰的委托代理人丁晶,被上诉人张兰纪的委托代理人邓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进行全面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鲍 冬 梅审 判 员 胡 邦 圣代理审判员 台 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璇(代)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