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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北澳尔斯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澳尔斯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489号原告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运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成文,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澳尔斯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泽亲,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澳尔斯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文伍、人民陪审员舒雅屏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成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澳尔斯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2年4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湖北澳尔斯项目一期工程桩基基础工程,合同工期从2012年9月18日开始,合同签订前原告向被告转款及交付现金共计100万元保证金,并准备了相应的施工条件,等待被告通知开工。但被告迟迟不下通知,原告多次催问,被告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原告认为该工程合同不可能实施了,于是向被告要求退还保证金,经多次催讨未果。现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桩基工程施工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0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40.5万元(从2012年11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5年2月19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湖北澳尔斯项目一期工程桩基合同、委托书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的事实;证据二,收据、转款凭证、说明各一份,拟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合同保证金100万元的事实。被告湖北澳尔斯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二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湖北澳尔斯项目一期工程桩基基础工程,合同工期从2012年9月18日开始,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本合同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为人民币100万元。合同签订之前,原告(乙方)向被告(甲方)支付5万元,作为合同履约金;合同签订后3日内,原告(乙方)向被告(甲方)支付质量保证金95万元,如因被告(甲方)自身因素导致超过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两个月仍然未能如期开工,被告(甲方)应按月利率1.5%补偿原告(乙方)等事项。合同签订前,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证金1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做好了施工准备,等待被告通知施工,但被告至今未通知原告施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桩基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保证金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通知原告施工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保证金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澳尔斯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4日签订的《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湖北澳尔斯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10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40.5万元。上述应付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45元,由被告湖北澳尔斯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13501040000019。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旺审 判 员  刘文伍人民陪审员  舒雅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