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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段某甲、段某乙与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甲,段某乙,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699号原告段某甲,女,生于2009年2月19日,汉族,学生。原告段某乙,男,生于2011年3月23日,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段某某,男,生于1950年8月22日,汉族,务农。被告甘某某,女,生于1987年11月16日,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甲、段某乙诉被告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甲、段某乙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甲和段某乙申请撤回对被告甘某某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甲和段某乙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兴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