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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赤法执字第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韦刚、杨小平与湛江南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刚,杨小平,湛江南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赤法执字第2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刚,男,住湛江市赤坎区。申请执行人杨小平,女,住湛江市赤坎区。被执行人湛江南方置业有限公司(原湛江南方化油器厂),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韦刚、杨小平与被执行人湛江南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湛赤法民一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湛江南方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030.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胜发审判员  庞正林审判员  洪玉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