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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营口市通惠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市通惠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文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810号原告营口市通惠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法定代表人任志平,系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文庆。原告营口市通惠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当事人对权利的自我处分,没有违法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口市通惠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邢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