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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吴孔军与赵海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孔军,赵海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保字第00018号申请人吴孔军,男,198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申请人赵海臣,男,1972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申请人吴孔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欠申请人煤炭款232000元久拖不还,并且很长时间以来不与申请人见面,并有逃避债务的可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海臣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赵海臣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訾东东代理审判员  李海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春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