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中刑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岩依稍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岩依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538号罪犯岩依稍,男,1966年4月8日出生,傣族,文盲,云南省勐海县人,捕前住云南省勐海县,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了(2010)西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依稍犯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8月1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岩依稍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729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2011年1月5日罪犯岩依稍送云南省景洪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3月24日调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岩依稍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3年5月27日、2014年5月27日分别作出(2013)普中刑执字第640号、(2014)普中刑执字第5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岩依稍共减刑1年零3个月(刑期至2023年5月11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2014)普狱减字第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岩依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岩依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岩依稍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岩依稍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岩依稍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岩依稍应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罪犯岩依稍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此事实有罪犯家庭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燕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岩依稍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岩依稍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可以减刑八个月。罪犯岩依稍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可正常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岩依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