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韦光清与欧阳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光清,欧阳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363号之一原告韦光清,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代理人叶锦婵,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雯,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欧阳健,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原告韦光清诉被告欧阳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价值150000元的财产,并由东莞市百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额度的信誉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欧阳健价值1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春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敏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