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矫清龙,系东丰县三合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刘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乙、刘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乙、刘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缓交),结案免交。审判员 王忠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臧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