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恢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州汇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汇联商贸有限公司,沈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恢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德州汇联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珏。担保人:高静。申请执行人德州汇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3日以(2008)德城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在本案的执行中,担保人高静于2010年1月13日自愿以其房产为被执行人沈珏提供担保,保证沈珏在2010年11月31日前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逾期仍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担保人高静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沈珏所承担的义务,由担保人高静承担。三、限高静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德州汇联商贸有限公司履行(2008)德城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四、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中红审判员 郑宜平审判员 胡新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会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