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牛桂莲与刘国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桂莲,刘国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牛桂莲,女,70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刘国会,男,54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元民初字第249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二0一五年七月起每月扣留刘国会工资一千二百元,至扣清三万四千五百五十六元时止,此款汇入牛桂莲账户,账号622848189811851067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云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