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沂南县辛集镇白石泉子村村民委员会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沂南县辛集镇白石泉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391号申请人: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义,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沂南县辛集镇白石泉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凤全,该村委会主任。申请人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沂南县辛集镇白石泉子村村民委员会存放在沂南县辛集镇财政所土地补偿款4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刘振超所有的鲁QLXX**号、彭宝明所有的鲁Q0XX**号、张省治所有的鲁Q9XX**号车各一辆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沂南县辛集镇白石泉子村村民委员会存放在沂南县辛集镇财政所土地补偿款4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刘振超所有的鲁QLXX**号、彭宝明所有的鲁Q0XX**号、张省治所有的鲁Q9XX**号车各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戚强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