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商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缪兴贤与姚礼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兴贤,姚礼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商初字第269号原告:缪兴贤。被告:姚礼元,公务员,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原告缪兴贤诉被告姚礼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因借款人姚礼元涉嫌刑事犯罪,已由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2日立案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缪兴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280元,减半收取12640元,退回原告缪兴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詹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