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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3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卞永新与丁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永新,丁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3158号原告卞永新。委托代理人鞠芬花,天津奕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立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西环路6号。负责人胡永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会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公司职员。原告卞永新与被告丁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卞永新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丁立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丁立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永新撤回对丁立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丽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