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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想球与范朝进、董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以物抵债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352号申请执行人:张想球,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范朝进,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董婷,女,1982年12月11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范朝进、董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范朝进、董婷以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扶港路629弄148号401室房产(证号为证号为沪房地奉(2011)第005072号)的房产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债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范朝进、董婷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扶港路629弄148号401室房产(证号为证号为沪房地奉(2011)第005072号)作价人民币120万元,过户于申请执行人张想球名下抵偿所欠债务。二、申请执行人张想球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文凯审判员  曹拥军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日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