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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赵艳凤与刘金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凤,刘金福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赵艳凤。被告刘金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凤与被告刘金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