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阮宏进与滁州市张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宏进,滁州市张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652号原告:阮宏进,女,199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卢海霞,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张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守荣,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龚乐,经理。委托代理人:常立侠,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宏进诉被告滁州市张桥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宏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滁州市张桥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宏进撤回对被告滁州市张桥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小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