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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陆民初字第595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耀康,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509201410407879。被告陈某甲,无固定职业。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剑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丹丹担任法庭记录。原、被告均依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2000年9月原、被告在南宁打工时相识谈恋,相识谈恋短短两个月时间便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分别于2002年11月5日(农历)、××××年××月××日(农历)生育陈某某(女孩)、陈某丁(男孩)两个小孩。××××年××月××日双方到陆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农历)又生育一个男孩陈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后双方性格、志趣不合,经常因一些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存在严重的不信任感,经常无端怀疑原告对其不忠,为此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于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用扁担殴打原告,并用水果刀架住原告的脖子进行严刑拷问;同年6月份,双方在广东深圳市打工期间,被告又怀疑原告对其不忠,对原告实施暴力,致原告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原告为躲避被告的暴力行为,保全自身安全,于2010年年底离开被告独自到北京过着流浪般的生活。期间原告未曾回过被告家。现双方分居生活4年多,互不联系,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三个小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双方到陆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3、电话录音,证明被告自认对原告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的事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4、照片,证明被告已经与别的女人存在夫妻之名,进一步证明被告与原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5、开庭传票,证明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不得不第二次起诉离婚的事实,进一步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性。被告陈某甲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平时不争不吵,被告与原告感情好;孩子是原、被告共同的,原告也有抚养义务,不同意由被告独自负担三个孩子的抚养费;不同意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诉状中说被告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不是事实,被告从没有打过原告,原告说2010年底开始分居生活不是事实。主要原因是原告在外面打工受别人唆使,不尽作母亲的责任。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有证据。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原、被告在南宁打工时相识谈恋,相识不久便在一起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分别于2002年11月5日(农历)、××××年××月××日(农历)生育陈某某(女孩)、陈某丁男孩)两个小孩。××××年××月××日双方到陆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农历)又生育一个男孩陈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后双方性格、志趣不合,经常因一些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长期独自外出打工以维持生活,期间双方少有来往联系。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履行了法定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时常为家庭经济琐事发生争吵,对于夫妻间的矛盾,双方应积极妥善处理,互相包容,相互理解和尊重,相信矛盾会缓解,夫妻关系会改善。原、被告生育有三个小孩,且小孩子年纪尚小,双方均应考虑、顾及孩子的心身健康成长,珍惜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共建幸福和睦的家庭。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未能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致夫妻间产生隔阂,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充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账号:玉林市财政局:20-40100104000867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