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瑞诉被告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瑞,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113号原告李明瑞,男。被告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负责人石玉,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瑞诉被告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瑞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瑞撤回起诉。诉讼费6235元减半收取3117.5元,由原告李明瑞承担。审判员 董 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保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