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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井民与祁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井民,祁素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53号原告:王井民,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翁兵兵,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210926518。被告:祁素娥,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王井民诉被告祁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井民的委托代理人翁兵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素娥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井民诉称:2011年阴历6月19日,王松山以家庭生活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3月30日王松山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与王松山系夫妻关系,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王井民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借条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借款的事实。3、(2014)谯民一初字第0241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起诉主张其权利的事实。4、(2013)谯民一初字第0118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祁素娥的基本身份信息;被告祁素娥与借条上的王松山系夫妻关系及王松山已死亡的事实。被告祁素娥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3、4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祁素娥与借条上的债务人王松山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19日,王松山以家庭生活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所载内容为:“今借到王井民现金贰万元整(20000.00)。王松山2011年6月19日”2013年3月30日王松山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上述借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在本案中,被告祁素娥的丈夫王松山向原告王井民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原告与王松山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借贷关系成立。同时,由于不存在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属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因该借款行为发生在被告与王松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借款系被告与王松山的夫妻共同债务,王松山死亡后,被告祁素娥对该借款应当承担连带清偿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祁素娥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祁素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井民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祁素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从顺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