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东明恒瑜化工有限公司与王荣洋、薛红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明恒瑜化工有限公司,王荣洋,薛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东明恒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法定代表人张发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荣洋,男,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薛红梅,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东明恒瑜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荣洋、薛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荣洋、薛红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东明恒瑜化工有限公司货款489087.33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明恒瑜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荣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荣洋银行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逯 鸣审判员 王卫军审判员 杜军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恒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