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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云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正XX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云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赣州正XX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33-1号原告吉林云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法定代表人韩某。被告赣州正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县茅店镇。法定代表人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云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正XX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支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3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支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3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闫喜宝审 判 员  李贺廷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自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