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云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正XX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云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赣州正XX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33-1号原告吉林云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法定代表人韩某。被告赣州正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县茅店镇。法定代表人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云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正XX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支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3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支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3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闫喜宝审 判 员 李贺廷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自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