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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田井春诉魏洪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田井春,男,生于1955年1月18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魏洪国,男,生于1965年1月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井春与被告魏洪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井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井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井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田井春负担。审判员 :苏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罗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