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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安基标准件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华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安基标准件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华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0576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安基标准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商品展示中心306D室。法定代表人沈浩。被告张家港华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法定代表人李哲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安基标准件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华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安基标准件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安基标准件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安基标准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安基标准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包伟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