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立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窦玉刚与眭凯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窦玉刚,眭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144号申请人窦玉刚。被申请人眭凯红。2015年5月17日,申请人驾驶冀A×××××桑塔纳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平涉线86公里000米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被申请人眭凯红驾驶的冀A×××××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A×××××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眭凯红驾驶的冀A×××××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扣押于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苏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文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