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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细贤、郑雪琴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细贤,郑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005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王世娓,局长。被执行人李细贤,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郑雪琴,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李细贤、郑雪琴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细贤、郑雪琴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涵执审字第55号行政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细贤、郑雪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1195.6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