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细贤、郑雪琴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细贤,郑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005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王世娓,局长。被执行人李细贤,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郑雪琴,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李细贤、郑雪琴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细贤、郑雪琴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涵执审字第55号行政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细贤、郑雪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1195.6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