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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宁民子与白立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民子,白立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1650号原告宁民子。委托代理人王海涛,任丘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立明。案由:劳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宁民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涛到庭,被告白立明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2013年03月至2014年11月,被告白立明共拖欠原告宁民子工资款19860元,后偿还17600元剩余2260元。被告白立明于2015年01月08日为原告宁民子出具欠条一张,此款至今未付。裁判结果:被告白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民子工资款22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白立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冬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