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行执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绥中县环境保护局诉绥中县绥中镇池典洗浴中心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环境保护局,绥中县绥中镇池典洗浴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行执字第00243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环境保护局,地址绥中县绥中镇。法定代表人马维,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绥中县绥中镇池典洗浴中心。负责人白雪。本院在执行绥中县环境保护局与绥中县绥中镇池典洗浴中心行政处罚(2015)绥行审字第0004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绥中县绥中镇池典洗浴中心罚款已部分履行,该洗浴中心已停止营业,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行执字第002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君审判员 高金辉审判员 孙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