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许轶珉、陈小娅与陈小娅、庞昊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轶珉,陈小娅,庞昊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354号原告:许轶珉。委托代理人:夏建军。被告:陈小娅。被告:庞昊阳。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轶珉与被告陈小娅、庞昊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庞昊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庞昊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轶珉撤回对被告庞昊阳的起诉。审 判 长 陈国良代理审判员 方 颖人民陪审员 王天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可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