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温宿县破城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399号原告:温宿县破城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宿县。法定代表人:管海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铮,新疆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男,汉族,1985年11月1日出生,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宿县破城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温宿县破城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温宿县破城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温宿县破城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温宿县破城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曹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海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