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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浙江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来利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来利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浙江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1075号2楼。法定代表人何晓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平,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来利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来利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来利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