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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孙存凤与刘广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存凤,刘广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孙存凤,农民,住昌黎县。被告刘广泉,农民,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存凤诉被告刘广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存凤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存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存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存凤负担。审判员  顾永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