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孙存凤与刘广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存凤,刘广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孙存凤,农民,住昌黎县。被告刘广泉,农民,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存凤诉被告刘广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存凤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存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存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存凤负担。审判员 顾永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