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靖果与马殿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靖果,马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吴靖果,男,1961年12月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马殿军,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监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汽开民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民币225万元及利息,并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主执行费389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殿军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承包土地5垧即将被征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马殿军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征占及房屋、地上物拆迁补偿款345万元。二、冻结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时起至2017年5月21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 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笑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