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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姚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禹刑初字第00144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于蚌埠市,汉族,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蚌埠市蚌山区。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蚌禹检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7日5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本市高新区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趁到车间送料之机,将熟睡的被害人盛某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100元。案发后,被盗苹果6Plus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受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姚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某某系蚌埠市高新区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月17日5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到车间送料时见被害人盛某正在睡觉,遂将盛某放置身旁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100元。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将盗窃的苹果6Plus手机退还被害人。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明、案发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鉴定聘请书、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蚌价证鉴(2015)2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李某证言、被害人盛某陈述及被告人姚某某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常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文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